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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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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2-06-04 17:15來源: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

【現行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權威案例要旨】


扭曲穿行、快速追趕屬于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屬于“情節惡劣”


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認定


對危險駕駛罪中“道路”的認定


在小區道路醉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為挪車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般不宜按危險駕駛罪論處


醉酒駕駛機動車僅致本人重傷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追逐競駛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區分不同情況


【相關規范】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法發〔2013〕15號]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公安部2015年11月20日)


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


(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


(三)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或者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掉頭、轉彎、下陡坡,以及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過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急彎等事故易發路段,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且行駛時速達到30公里以上的?! ?/p>


第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迫、指使機動車駕駛人實施本標準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負有直接責任情形的,可以立案偵查。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6月17日印發   法發〔2021〕21號)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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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類: 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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